各中标企业: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托烷司琼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函》(琼价价管函[2015]47号)文件,以及《2012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零售价若有下调,按零售价格扣除流通差率后的价格调整中标价,不接受该价格的中标品种,将取消中标资格”的规定,将对部分中标药品的零售价与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药品:共2个(见附表)需调低零售价及中标价,中标价按新公布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调整,各企业如不同意调整后的新中标价,请在附表“是否同意”栏填“否”,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