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改委调整价格文件涉及药品价格调整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4/8/5 10:19:36 浏览次数:42

关于发改委调整价格文件涉及药品价格调整的补充通知
 
各中标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中“国家定价药品,中标后若国家降价时,如原中标价格高于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中标价格,不同意调整的,予以撤网”的规定,以及海南省物价局相关要求,将对发改价格[2011]440号文涉及中标药品的零售价与中标价格做如下处理:
    一、除单独定价药品以外,其它均按发改委文件要求进行调整。企业若有异议,请在2011年3月30日下午5点半前提交书面异议至我中心,由我中心统一报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2011年3月25日我中心《关于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440号文涉及中标药品调整价格的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品种亦同此处理。
    三、发改委文件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向海南省物价局申报。
    特此通知。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下载附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