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海鲜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二期(二期一标段、二期二标段) (设计、施工)总承包
澄清函
各投标人:
由我司负责代理的凤凰海鲜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二期(二期一标段、二期二标段)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14.4.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原为“1)当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完成项目工程一标段两层地下室至正负零时的形象进度,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与产值(不含变更签证增加部分),经发包人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成产值的 75%工程款作为进度款”。
现变更为“1)当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完成项目工程的两层地下室至正负零时的形象进度,承包人报送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与产值(不含变更签证增加部分),经发包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 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成产值的75%工程款作为进度款”。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特此说明。
海南赛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