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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1-14 16:20: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通知

三财[2008]259号

 

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要求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告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名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及要求: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

 2.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3.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4.成立谈判小组;

 5.供应商报价;

 6.开展谈判;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签订采购合同;

 9.验收。

(二)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供应商须知;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3.技术和商务要求;

 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9.谈判日程安排;

 10.合同条款和格式。

谈判文件规定和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谈判小组的组成及工作程序:

谈判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审查报价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2.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3.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 

(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六)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及要求

(一)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成立采购小组;

2.开展谈判;

3.确定成交事项。

(二)采购小组的组成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三)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报告主要包括:

1. 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2.谈判过程记录;

3.谈判结果简述。

七、询价采购的程序及要求

(一)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供应商报价;

4.成立询价小组;

5.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询价采购应当遵循的规则:

1.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2. 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询价小组的组成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变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2.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3.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

 4.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

 5.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   

 八、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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