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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0-12 19:01: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摘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办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76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与国家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制。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购买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完善评价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要相符合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动态调整。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包括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三)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能够提供服务必须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或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制度;

  4.前三年内在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记录;

  5.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程序。

  1.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纳入年度项目预算,核定购买服务经费,并将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达到限额标准的购买服务项目,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3.承接主体确定后,须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告,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应当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告,进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还需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告;

  4.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五)资金保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绩效管理。

  1.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有选择地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

  2.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

  1.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2.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1)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的;

  (2)违反合同约定,歪曲服务主旨的;

  (3)弄虚作假的,冒领财政资金的;

  (4)有转包行为的;

  (5)不接受、不配合购买主体监管的;

  (6)不提供绩效评价报告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文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JP2〗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明确职责分工。文化、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有购买需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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