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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0 16:24: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琼资管办〔20181

 

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各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

  《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66529830)。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规范平台技术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的技术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是省政府为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公益性专业交易平台,主要为企业、科研院所、技术持有人等提供技术需求、技术供给的信息发布和电子竞价等技术交易服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省市)的专利和技术成果,可进入本平台交易。向外国人转让技术成果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省工商、文体、科技、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交易信息发布和电子竞价等技术交易服务工作。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利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产品推广等国有技术产权交易项目、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国有知识产权项目(含专利权转让,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等)应当进入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技术交易项目可以进入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第八条  进入平台发布或竞价的单位和个人,技术持有方须持有专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技术需求和竞买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技术持有方和技术需求、竞买方通过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登录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zw.hainan.gov.cn/haintm)免费注册账户,并按照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提交相关资料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受理大厅窗口验核(首次证照和身份验核后纳入省电子证照库管理,之后再办理免于证照和身份验核)。

 

 

第三章    挂牌和电子竞价规则

第十条  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挂牌的专利和技术成果,挂牌单位和个人应与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遵守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规定等。

挂牌单位和个人须提供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法律文本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录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路径:从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主页的交易大厅专栏,点击“技术交易”进入;或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主页底端海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入。

    第十二条  转让方需先按照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即可在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栏目中填写发布信息并提交。通过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验核后,信息自动发布。如需挂牌交易,可勾选挂牌选项,自动挂牌进入竞价期。

第十三条  竞买方需先按照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即可在技术需求或专利需求栏目中填写信息并提交。通过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验核后,需求信息自动发布。如需参加竞价,选择竞价项目报名,即可参与竞价。

第十四条  竞价期结束后,按照价高者竞得原则确定竞买人,价格相同则由先报价者竞得。该项目竞价状态显示竞价成功。转让人可以通过转让交易查询菜单查看最高有效报价。

 第十五条  项目竞价形式分为协议定价和竞买期竞价,协议定价是转让方在技术项目/专利项目发布公告期30天内有意向买家的,经转让方同意则无需集合竞价,双方直接签约。竞买期竞价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竞买方集合竞价确定竞买人。

  第十六条  竞价期结束确定竞买人后,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放《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供需双方按照程序办理协议并结算交割。

  第十七条  结算交割由技术供需双方自行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三)串通交易;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通过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竞价或线下协议成交的,交易双方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备案。 交易双方接到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成交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协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布。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如出现前述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记录,并在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布,一年内不得进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仅提供技术需求、技术供给的信息发布和电子竞价等平台服务,不承担法律追责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海南省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如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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