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我公司受海口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委托,对海口市长滨小学开班教学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NZS-2019-156)所需的货物及服务在海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因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疑义需做调整,现做出如下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8%,(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 10% 的扣除)”和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第三大点的(四)具体投标报价扣除比例说明中“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对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 微型企业给予 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 1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投标人须知正文第四大点开标和评标中的28.2“质疑时间按下面规定时间确定:(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澄清、修改为: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8%”和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第三大点的(四)具体投标报价扣除比例说明“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投标人须知正文第四大点开标和评标中的28.2“质疑时间按下面规定时间确定:(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招标文件获取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其余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