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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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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国资委等6部门从2006年6月起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自《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促进阳光交易做出了积极努力,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部分市、县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公开交易认识不足,仍然存在场外交易等不规范现象,海南产权交易所的服务水平和效益有待提高,服务功能尚待完善,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水平尚待提高。为有效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促进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及其监管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深入开展对产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各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领会,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公开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委四届四次会议《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协调、规范运作的产权交易平台” 的要求,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为契机,加快培育和发展有效监管的省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省资本市场及要素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平台。
  二、强化政府在产权交易和产权市场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协调作用。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发展与改革、商务、监察、财政、国土、国资、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权交易市场相关重大问题。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具体履行产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并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运行;同时,做好有关统计报告,遏制无序低收费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进场公开交易制度,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4〕11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进入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以海南产权交易所为平台,在有效监管下组织交易。要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和约束、保护干部出发,原则上不允许政府管理部门在场外直接联系社会拍卖机构。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场外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有“寻租”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等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根据省政府令第176、177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等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和进场公开交易制度。各县、市政府在尚未设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条件下,要制定具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和监管制度,对小额国有资产的处置也要明确相关制度规定,并将有关制度报省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创新交易方(下转第26页)(上接第24页)式,完善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海南产权交易所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创新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在市、县设分所、分理处、代办点等措施,推广电子竞价等交易手段,进一步提高为市、县服务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立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集体、民营及其他经济成分产权进场交易,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高度,合理定位,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招商等服务渠道,条件成熟时实行会员制。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将海南产权交易所逐步建设成为我省要素和公共资源配置的统一市场平台。
  六、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项,要区别不同情况协调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事项,要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处置方案办理过户手续;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为安置职工而进行的土地资产单项处置,可根据经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由海南产权交易所和土地交易市场联合挂牌交易;企业正常经营中进行的单项土地开发,要按土地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办理。
  七、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省级及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同级发展与改革、商务、监察、财政、工商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省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省属及市、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对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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