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信息
  • 主体信息
当前位置: 正文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运行规程(试行)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省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交易操作程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进入省交易中心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交易中心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项目进场应按照电子化交易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或中介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交易业务时,必须先进行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办理电子化交易数字认证书和加密锁等。注册登记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电子档案。省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或中介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同时将结果上传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进场交易时,应依法具备交易条件,并提供项目交易登记表、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交易(招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业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预约登记项目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交易材料。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进场登记,经审核后,对符合交易规定的,转省交易中心予以登记;并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项目交易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外,必须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第九条  项目交易潜在竞争人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交易(招标)文件网上发售,交易潜在竞争人通过网银付费下载。

第十条  项目交易潜在竞争人应按照交易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传交易(投标)文件,并通过网银缴纳交易(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项目交易(招标和投标)文件(含公告)应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标准文本和电子化交易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对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易(招标)文件,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予接受。

第十二条  已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的交易项目需延期、取消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省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有关交易项目要求,提前做好现场各项准备工作,为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时,项目业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按时依法定程序组织交易(开标),如实记录接收交易(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评标会议所发生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省交易中心提供系统使用服务,协助完成专家抽取过程。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及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

2、专家抽取程序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3、政府采购和国际招标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对使用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的评标活动一律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封闭区的评标室进行,一般在开标当日完成,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于评标当天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并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的《评标备案表》、《专家抽取申请及现场人员登记表》(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或从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第十九条  除评审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服务人员外,其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审区。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技术需求或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汇总统计等服务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交易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交易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提供服务不得影响评审活动。

专家应当独立评审,签署评审意见,推荐中标(竟得)候选人或确定中标(竟得)人。其他人员统一在监控室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专家证)进入封闭区,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评审专家和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进入封闭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电脑放入封闭区保管箱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具体要求:

1、评标开始时,必须由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回避事项等。

2、评标由项目业主、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负责人如需投标人答疑,应当众向项目业主、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统一由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投标人答疑统一在评标区外的答疑室内进行,专家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

6、现场监督人员及项目业主、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行使权力。

7、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离开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9、省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监督开标会议、评标会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不遵守规定或不按程序进行的项目,应及时制止、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交易活动进行,同时将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结果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挂牌等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应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和发放交易结果通知书,同时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期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公示不得直接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

 依规需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公示的,须同时发布并确保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须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并加盖省交易中心交易鉴证章。

 第二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省交易中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交易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存项目交易档案,包括纸质、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负责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二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得与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好记录,同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交易服务大厅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省交易中心参加交易活动时,应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按时递交相关手续,遵守时间规定,按要求进入指定区域,不窥视、打听他人项目情况,爱护使用交易设备,主动按期移交项目档案等。

第三十二条  进入省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公证人员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的工作。不得参与和实施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参与评审活动的具体事宜,一经发现,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拒不改正的,可拒绝其进场,同时记入信誉档案,并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专栏,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誉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公示。


Email:hizw@hainan.gov.cn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22 备案号:琼ICP备05000041号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技术维护: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办: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举报电话:0898-6520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