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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工作细则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省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的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活动。项目管理科负责对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开标当日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心的评标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厅及厅局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评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  评标准备

第七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前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落实人员分工、抽取评标专家,检查文具设备、布置会场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标室人员包括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以及经批准进入评标室的相关服务人员。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第九条    项目管理科负责根据中介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抽取专家,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专家库中无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或专家数量不足时,项目管理科应当报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从相关领域和部门确定不少于评标专家所需数量的名单,并从名单中抽取所需专家。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在评标前准备评标资料,包括主持词、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纪律承诺书、评标异常情况记录表、评审专家评审情况评价表、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及招标文件等。

第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办理专家评标劳务费。

第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邀请监督人员参加评标活动的监督事宜。项目管理科负责安排省纪委、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对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中心评标室进行。交易服务科负责在评标室配备评标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文具,包括音视频监控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及笔、纸、胶水、胶带、水等,负责在评标前布置会场。

第十五条       评标当日,项目管理科负责核对评标专家工作,并及时向中介代理机构反馈专家出席情况,如已确定的专家不能出席评标会,应当及时按照中心的规定进行补抽。项目管理科应做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签到工作。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到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标工作:

(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宣布评标程序纪律。

(二)介绍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声明交易中心将对评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前期工作和及招标文件发放和投标文件接收、投标保证金收取和开标情况。

(四)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申请回避,并签署评标承诺书。

(五)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六)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组长的组织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程序依法独立完成。

(七)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八)评审开始后,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开评标室,但不得离开封闭区。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现场工作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联络和服务工作,包括解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安排并陪同专家就餐。

(二)要求评标委员成员对评标表格及评标报告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应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三)接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

(四)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

第十八条       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意见,并不得对外泄露评标过程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分标准进行评标,或发现评分出现明显偏差、遗漏或错误,可以当场进行提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修改,应当在《评标异常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载。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维持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或与评标专家接触。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经由项目管理科安排,可在指定场所通过中心局域网监督评标过程,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直播场所。

第二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报告。

(二)开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登记及投标人代表签到表、开标会签到表、开标报价记录表、开标异常情况记录表。

(三)评标过程中的评标专家信息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评标过程监督及工作人员签到表、评标专家承诺书、评标专家身份证复印、符合性检查表、报价得分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发放招标文件汇总表、评标异常情况记录表等。

第二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中止评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对分包的采购项目,当出现某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处理,但不影响其他包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当日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情况评价表》,于评标活动结束后反馈项目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应当每月汇总《开标及评标现场监督情况记录表》,报中心领导审阅后,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开标、评标文件和资料,并与交易服务科工作人员办理投标文件正本暂存交接手续,并填写《评审资料暂存交接表》。信息管理科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将评标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介代理机构组织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组织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可以依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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