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根据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现予公布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高孝东;联系电话:65305031)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21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营造公平公正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服务行为、信用记录、违规违纪等情况应当纳入交易代理机构考核。
第三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称省政务中心)负责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析统计。
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依托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实施集中管理。
第四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以一年为期限,总分100分,每月考核一次。按考核得分实行星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至五星级:61-70分评定为一星级;71-80分评定为二星级;81-90分评定为三星级;91-100分评定为四星级;连续24个月被评定为四星级且每3 个月至少在平台开展一次业务的自动晋升为五星级。
第五条 12个月未在平台开展业务的不参加星级评定,原评定星级取消。
第六条 按照考核得分(扣分按自然年度累积)评定星级,考核情况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告。
第七条 考核扣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扣40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违法从事代理业务的;
2.不依法依规修改交易文件的;
3.影响或干扰评标(审)委员会评审的;
4.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审)资料等交易文件的;
5.不依法依规发布交易公示(告)或中标通知书等交易文件的;
6.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审)的;
7.违法接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采购文件等交易文件的;
8.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扣20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不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
2.工作人员将通信工具带入封闭评标区并使用的(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违规由交易代理机构负责);
3.使用假工作标识牌的;
4.现场工作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
5.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转由另一代理机构代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扣10分:
1.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2.同一交易项目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交易公告等内容不一致的;
3.不依法处理或协助交易监管机构、招标人或采购人及时处理异议和质疑的;
4.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项目延误、终止的;
5.开(评)标过程中,因失误引起争议或异议,导致或延误项目正常进行的;
6.将工作标识牌借他人使用的;
7.代理机构在开评标活动中迟到15分以上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交易监管部门和业主报告的;
2.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主管部门、省政务中心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
3.不按规定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
4.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公告、询问(质疑)、澄清或修改、暂停、终止、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等事项的;
5.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告)或中标通知书的;
6.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相关保证金退还工作的;
7.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的;
8.不服从交易平台现场管理的;
9.对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携带通信工具的(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违规由交易代理机构负责);
10.对评标结束后未进入一标一考管理系统进行考核的,一个项目扣1分,累计6分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扣分一年内累计达20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上予以警示2个月。
第九条 考核扣分一年内累计超过40分,将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并责令整改,暂停6个月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上予以警示至整改期结束。如有违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各代理机构,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或书面向省政务中心提出申诉,省政务中心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更正。
第十一条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工作的服务机构人员,应当依据扣分细则严格、审慎开展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为谋取不当利益,隐瞒事实,对违规行为不扣分,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考核结果仅反映代理机构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情况,不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