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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省中心   浏览次数: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

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规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联系人:梁立中;电话:0898-66529811)

 


 


海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

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是指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发,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采购委托、采购立项、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文件验核、招标公告、报名投标、开评评标、中标公告、中标通知、合同备案、质疑处理等)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 《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直接责任人为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采(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维护,省财政厅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管理和运行监督。

 

第二章  适用主体及主要工作

第四条  《系统》适用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交易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 为确保《系统》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密性,进入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适用主体应当在该《系统》上注册并办理登录安全锁(包含: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http://218.77.183.217:7001/)。

安全锁是登录系统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按相应规定作定期修改和维护。对因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当事人身份在《系统》上所做的操作行为导致的后果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办理的安全锁(含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应指派专人管理,在《系统》进行提交采购委托、确认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参加电子开评标、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受理采购委托、采购立项、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预约开评标场地、主持开标评标、起草中标公告、中标通知等。

第八条  供应商通过《系统》进行在线报名、投标应标,交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根据《系统》操作手册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电子开标、评标等。

第九条 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进行项目进场登记,发布招标公告,协调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章    使用操作指引

第十条 采购委托操作。《系统》支持交易大厅窗口受理委托和采购人线上提交采购委托两种方式。窗口受理委托由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录入采购需求;线上操作需要采购人按要求填写采购委托信息,上传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委托协议书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操作。代理机构操作分为: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和社会代理机构操作两种流程。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根据受理采购需求,进行采购立项,生成采购需求确认单,编制招标文件,发送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预约开评标场地,发布招标公告。如采购需求有实质性变更,按规定发布招标变更公告。

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线下制作招标文件,通过《系统》按规定格式要求提交招标项目入场申请,由交易大厅窗口受理登记,项目资料通过核验、提交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人和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系统》上公告,并通过《系统》通知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相关指定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投标操作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登录《系统》进行在线缴费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供应商系统操作手册完成投标文件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在线或线下缴纳投标保证金。

(一)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响应文件(PDF格式)和投标数据文件(EXCEL格式)。投标数据文件必须在下载的数据模板文件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不得复制、删除、更改模板内容,也不得自行设计模板。投标响应文件和投标数据文件中对应的数据应保持一致,因投标人原因出现不一致现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在签章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未加盖电子签章的,视其为无效投标。

(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时,《系统》要对其进行加密,密码自行设定,开标时必须通过密码进行解密。由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能加密而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或开标时未能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截止后《系统》不再接受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三)缴纳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成功缴纳保证金,开标时系统将视其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其支付账户应与注册时填写的基本账户一致,否则视其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开标操作。开标在招标公告指定开标地点、开标时间进行,供应商应在开标签到时间内按时出席,并签到,到开标开始时间未签到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开始,供应商应在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系统、网络、服务器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出现解密失败的,应采取纸质文件进行开评标或报请省级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投标文件解密后,《系统》根据投标数据文件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在《系统》中签字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更正,开标人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

第十四条 评标操作。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准时到达指定的评标室,并在专家签到表上电子签到。通过分发的安全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时,各位评审专家在评标主持人主持下在线签署电子评审报告。

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供应商需现场制作二次报价文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二次报价文件进行报价。

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补充资料的,应提交资质文档。评审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将资质文档扫描后上传作为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定标操作。评标结束后,交易服务人员将《系统》生成的评标报告交代理机构发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通过《系统》在评审报告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起草、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在中标公示结束后,起草、发送中标通知。

(一)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如专家评审出现错误,经批准允许专家复核,由专家修正错误评审意见,重新汇总生成新的评审报告。

(二)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提出质疑,经评审专家复核发现原评审意见有误的,重新修正评审结果,汇总生成新的评审报告,同时保留原评审记录。

第十六条 供应商使用《系统》参与投标,除违反法律条例外,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投标(响应)无效:

(一)未按《系统》要求的文件和数据格式制作,导致《系统》无法接收的;

(二)因供应商的原因,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三次解密不成功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中止《系统》运行:

(一)《系统》支撑硬件或网络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访问的;

(二)《系统》应用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系统》被发现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止招标活动,向省政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报告,待上述意外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招标活动或经请示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采取纸质文件进行开评标活动。如继续进行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采购人或供应商利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终止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将《系统》运行资料制作成电子介质存档。存档资料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本省各级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范围加强对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与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实施实时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参加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采用恶意发布病毒等手段干扰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参加电子政府采购的;

(四)供应商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但未及时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

《系统》将依法公告供应商的违法纪录,并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供应商违法纪录等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责任。评审专家应当按《系统》操作要求依法、公正、客观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一经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维护机构责任。维护人员擅自篡改系统中的采购业务数据,违规使用或泄露系统中的采购数据,擅自修改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系统修改或升级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的,应当由维护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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