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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作者: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 省平台   浏览次数:

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9)第40号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市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C-7-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位于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土地面积为15542.76平方米(23.31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12.14%),土地出让年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零售商业用地40年。目前地块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上附着物已清表、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土壤无污染,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条件。

根据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控规报审成果,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4.09,建筑密度29.32%,绿地率25.38%,建筑限高≤100米。其他要求按海口市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C-7-2-1、C-7-7、C-7-9-1回迁商品房地块图则》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及要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以及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

(一)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二)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开发或施工过的房建工程项目获得过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

(三)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经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不低于AAA,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信用评估机构及穆迪、标普、惠誉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准;

(四)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需具备本次招拍挂规定的施工资质条件,并依法组织施工,不得挂靠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挂靠,也不得将除法律允许分包之外的项目分包给他人;

(五)非海口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由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起始价为1460元/建筑平方米,采取增价方式竞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元或1元的整数倍递增。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9280.58万元人民币。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查询,凭有效证件索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时间:2019年8月22日9:00至2019年9月16日16:00(北京时间)。

五、挂牌时间、资格确认及挂牌地点

(一)挂牌起始时间:2019年9月7日9:00(北京时间)。

挂牌截止时间:2019年9月18日16:00(北京时间)。

(二)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16: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三)地点: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大厅。

本次竞买活动挂牌报价阶段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为成交价的10%。

(二)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三)本宗地按现状出让。

(四)该宗地项目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若需要实施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

(五)本宗土地带项目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出让,土地竞得人应按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建设(规划批准的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具体方案及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内容向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咨询,劳宜兴,联系电话:13976097689)。

项目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限定的上限(或下限)指标前提下,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相关规划指标为准。

(六)本项目回迁商品房回购限定价格:

1、住宅价格:建筑面积6174元/平方米。

2、商业价格:回迁商业按《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面前坡村、坡博坡巷村棚改项目购买商业经营用房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执行,首层商业:17900元/,二层商业:8100元/,三层商业:6600元/

3、购买人实际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回购价格的1.2倍计算;实际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超出可购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回购价格的1.5倍计算。(具体按辖区政府提供的购买条件执行)。

(七)销售对象:项目所有的住宅、商业用房,均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组织特定回迁人按限定价格进行回购。具体名单和购买条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提供。有剩余房源的,由辖区政府或相关指定部门和单位按《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补充条件》第三条(一)、(二)款限定价格统一回购,土地竞得人应负责配合按要求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八)有独立产权的小区配建停车位,按《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各棚改项目回迁商品房地下停车位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约定,最高价不超过13.48万元/个进行销售,或参照周边租赁市场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得对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销售或租赁。

(九)土地竞得人应在取得本项目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项目辖区政府签署《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并在该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辖区政府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建设销售履约保函(以100万元为单位取整,四舍五入计算),作为土地竞得人按时按要求建设、销售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等的履约担保。土地竞得人逾期不签署《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或提交建设销售履约保函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已收取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竞得人应在签订竞买成交确认书后6个月内动工,30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十一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拍卖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十二)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该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0898)68531700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98)65303602

网上查询:www.landchina.com

           http://zw.hainan.gov.cn/ggzy/

           http://lr.hainan.gov.cn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5日

Email:hizw@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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