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9)第27号
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市滨海大道南侧博义盐灶八灶棚改Y-0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南侧,土地面积为5538.2平方米(8.31亩),该宗地用地四至及界址坐标详见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根据海口市博义、盐灶、八灶村棚改片区控规报审成果,海口市博义盐灶八灶棚改Y-08地块的规划情况详见下表:
地块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 划 指 标 | ||||
容积率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M)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博义盐灶八灶棚改Y-08地块 | 5538.2(8.31亩) | 零售商业用地
| ≦2.5
| 13845.5 | ≤40米
| ≤60
| ≥5
|
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60%,绿地率≥5%。首层商业建筑面积≥1500㎡,该用地应向龙华区人民政府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全部首层商业用于政府回购安置(最终以区政府确认的回购面积为准)。除用于安置博义盐灶八灶片区被征收户以外的商业铺面,不得分割转卖,并由摘地企业持有经营。其他要求按《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八灶村棚改片区改造规划分图图则》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以及存在在海口市行政辖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的以外(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
(一)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二)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开发或施工过的房建工程项目获得过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
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关联公司”仅指通过股权参与的控股、持股公司。
(三)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需具备本次招拍挂规定的施工资质条件,并依法组织施工,不得挂靠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挂靠,也不得将除法律允许分包之外的项目分包给他人。
(四)非海口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日内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由项目公司(持股须50%以上,不含50%)或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以价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起始价为3653元/建筑平方米,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元/建筑平方米或1元/建筑平方米的整数倍递增。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5058.04万元人民币。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查询,凭有效证件索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时间:2019年6月26日9:00至2019年7月17日16:00(北京时间)。
五、挂牌时间、资格确认及挂牌地点
(一)挂牌起始时间:2019年7月9日9:00(北京时间)。
挂牌截止时间:2019年7月19日16:00(北京时间)。
(二)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16: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三)地点: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大厅。
本次竞买活动挂牌报价阶段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为成交价的10%。
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2019年6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博义盐灶八灶棚改Y-08地块宗地具备供地条件的说明》。该宗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地上无建筑物,地块不在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已具备供地条件;
(三)本宗地按现状出让,竞买人需出具确认函;
(四)该宗地项目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若需要实施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
(五)本宗土地带项目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条件进行出让,土地竞得人应按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条件进行深化设计和建设(规划批准的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条件向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咨询,咨询电话:66109317);
(六)该地块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自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建设周期需延长的,由竞得人报市棚改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不能按期竣工交付,超出的回迁过渡安置费用全部由企业竞得人全额支付;
(七)土地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项目辖区政府签署《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并在该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辖区政府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建设销售履约保函(以100万元为单位取整,四舍五入计算),作为土地竞得人按时按要求建设、销售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等的履约担保。土地竞得人逾期不签署《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或提交建设销售履约保函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土地成交确认书,已收取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八)本项目回迁商品房回购限定价格
按政府实际需求的回购安置面积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14800元/平方米;
(九)商品房销售对象
项目所有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均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组织特定回迁人按限定价格进行回购。具体名单和购买条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提供;
(十)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国土资规〔2018〕7号)有关规定,鉴于该宗地不在省级六类产业园区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属于房地产业中的零售商业用地,因此该地块的投资强度指标设定为1000万元/亩,年度产值及年度税收不设指标。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于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龙华区政府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一)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6个月内动工,18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从出让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十二)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拍卖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十三)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该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0898)68531700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98)65303602
网上查询:www.landchina.com
http://zw.hainan.gov.cn/ggzy/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