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管理。对交易主体实施从业行为信用评价,加大对信用评分低的交易主体执法检查力度。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投标,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限制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向所有联合体成员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联合体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认定该联合体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被执行失信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在评标专家的审核和日常管理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评标专家。对受聘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予以清退。4、限制被执行失信人的投标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约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式,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人员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上述限制在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时终止。
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