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交易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利用交易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设专人负责对中心档案的归集、装订和管理。
第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第三条 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易档案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年度顺序进行编号、汇编目录后,移交档案室装订、入库存档。
第四条 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档案,对存放档案的库房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划分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档案的保管期限起始时间,从立卷之日算起。
第六条 申请查阅交易档案,查阅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向中心提出申请,应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在档案阅览室或指定的地方进行查阅,查阅期间,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因工作需要复印有关资料,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销毁交易档案、资料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