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公开进行,不得提前和无故延后。
第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弃权。
第三条 与会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如有违反以下规定者,主持人有权责令其离开会场,并按违规处理。
(一)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主动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不得在会场喧哗吵闹,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或中途退场;
(三)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爱护公共卫生和财物。
第四条 开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标时由招标人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
(二)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
(三)招标人对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等主要内容,并对开标过程认真记录,开标结束后及时打印《开标记录表》,存档备查。
(四)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
(五)投标人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员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确保开标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开标过程全程声像监控,与会人员应听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发言时须使用麦克风,确保摄录效果。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清理会场,核对会议室设备是否完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