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的开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交易服务科负责对开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开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开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开标准备
第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开标前负责准备开标资料,开标资料包括主持词、监标词、来宾及工作人员签到表、投标文件登记及投标人代表签到表、开标报价记录表、开标异常情况记录表等。
第八条 开标活动设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各一名。主持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由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监标人由审计部门或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交易服务科负责开标活动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陪同嘉宾等工作。
第九条 开标活动应当在中心开标室进行。交易服务科负责在开标室配备开标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文具,包括音视频监控设备、打印机、投影机及笔、纸、胶水、胶带、水等,并提前通知执行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交易服务科负责在开标前一个小时布置会场、准备会标和座签。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负责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的有关事宜。并负责落实监督员、审计部门或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与交易服务科应当共同做好开标现场的准备工作。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和签到工作,并接待来宾。
第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以及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和签章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信息科应当在开标场所的电子幕布上准确显示北京时间,主持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活动开始,不得随意提前或延时开标。
第十四条 开标时,主持人按以下程序组织开标会。
(一)宣布开标活动纪律。
(二)介绍有关领导、来宾和工作人员。
(三)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前期工作及招标文件发放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四)请监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情况。
(五)介绍唱标顺序和内容,并进行唱标。
(六)唱标结束,监标人宣读监标词。
(七)宣布注意事项。
(八)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会结束。
第十五条 唱标时,唱标人应当对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予以拆封,唱明投标人所投包号、价格、优惠率、有关声明等全部内容。记录人应当在《开标报价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对于投标人名称等内容要认真核实,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现象。
第十六条 《开标报价记录表》由投标人代表、监标人和唱标人签字确认,主持人应当要求投标人代表按照唱标顺序依次进行签字。
第十七条 《开标异常情况记录表》由主持人、监标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开标异常情况包括延时开标、未缴纳保证金、包装密封不符合要求、超出预算、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扰乱会场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停止开标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分包的,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某包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该包的处理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但不影响其他包的开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开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开标文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销毁、伪造。综合信息科在开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开标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可以依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