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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28 11:20: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册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招标活动能力的专业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须事先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实确认后,方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业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可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或从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或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从业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凡是招标人未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代理,并告知招标人先行办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受理代理机构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熟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业务系统操作,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持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完毕之前,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理业务:

    (一)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未注册在本企业或未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的;

    (四)从业人员在代理工作期间未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或被注销的。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招标代理管理手册》登记制和记分制,及时记录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工作业绩及违反有关规定扣分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定期对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业绩、守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当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所发生的行为被扣分时,将从此分数中减除。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请复核。

第十三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直至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处理,同时在儋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所得分低于80分时,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警告;得分低于70分时,将暂停受理其下3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得分低于60分时,将暂停受理其下12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

从业人员考核所得分低于80分时,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对招标代理机构个人提出警告;得分低于70分时,将暂停其下3个月办理的招标代理业务;得分低于60分时,将暂停其下12个月办理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经核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10分,该分数可以折抵同一时期的记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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