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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九)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十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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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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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项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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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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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各类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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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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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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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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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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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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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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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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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省级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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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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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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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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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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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
起草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五年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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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全省及各市县(含洋浦开发区)五年及年度减排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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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总量控制相关政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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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实行中、末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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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本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项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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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成国家对我省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年度核查核算工作。牵头开展对市县及洋浦区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以及各类减排数据核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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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入库、选定等工作;对减排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行等开展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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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年度环境统计培训,开展环境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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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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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省级环评审批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发放情况公示、日常监管工作。督导市县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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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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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
制定本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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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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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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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保区域限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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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三同时”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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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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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下达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参与省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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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
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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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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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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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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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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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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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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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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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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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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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省级环评审批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发放情况公示、日常监管工作。督导市县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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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排污收费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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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排污单位开展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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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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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拟定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省建设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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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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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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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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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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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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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并负责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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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街道)创建以及生态示范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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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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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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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修编我省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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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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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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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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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督查各核应急专业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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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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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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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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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省本级环境涉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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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规范全省环境涉访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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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省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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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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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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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环保行政执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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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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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指导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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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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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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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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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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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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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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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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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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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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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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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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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 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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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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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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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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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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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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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科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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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
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组织开展与其他省份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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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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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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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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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环境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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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态省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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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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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省绿色系列宣传、创建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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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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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
配合地方参与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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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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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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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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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职责边界表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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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环保厅 |
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十二条; |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省生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务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保厅会同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实施 省生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务厅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对跨界断面水质、水文信息实行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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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厅 |
负责水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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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 |
环保厅 |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 省海洋厅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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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渔厅 |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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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环境治理 |
环保厅 |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省农业厅负责提供农业源减排数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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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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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环保厅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 |
省生态环保厅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省住建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水务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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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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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务厅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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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环保厅 |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导市县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组织对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 |
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
省生态环保厅负责组织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环保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省发改委负责编制《海南省主体功能区划》,推进主体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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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
负责下达和检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增减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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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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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环保厅 |
组织起草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程序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八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保厅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省林业厅、省海洋厅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如尖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归省林业厅主管,环保厅对其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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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 |
负责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定陆地森林生态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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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渔厅 |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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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环保厅 |
组织起草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环保厅组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业厅等十一个部门配合制定和实施计划。《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的8大领域16个优先行动,共策划了29个优先项目,每个项目基本都需要各个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项目,需要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厅、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等相互配合研究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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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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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渔厅 |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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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 |
组织开展本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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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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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环保厅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2001年5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公布施行)第五、八、九、十二条 |
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省农业厅负责编制海南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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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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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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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环境保护 |
环保厅 |
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贯彻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省住建厅负责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绿色植保技术推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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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 |
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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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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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
环保厅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
省环保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省水务厅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省卫生厅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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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厅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
国务院460号令、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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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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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壤污染防治 |
环保厅 |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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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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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 |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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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 |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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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环保厅 |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 省海洋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负责港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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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厅 |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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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
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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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环保厅 |
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制定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 |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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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厅 |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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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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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渔厅 |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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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 |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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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 |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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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 |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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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 |
组织实施省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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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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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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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 |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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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 |
参与推动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的制订实施,协调电厂污染治理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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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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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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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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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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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生态环保厅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受理审查对市县环保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等。市县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市、县级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委托市县环保局行使的行政许可行为,省生态环保厅主要负责对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省生态环保厅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生态环保厅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省生态环保厅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生态环保厅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省生态环保厅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省生态环保厅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省生态环保厅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生态环保厅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处罚;对违反排污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移交环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有效期届满或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五)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发证前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许可证的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不定期巡查通过书面文件形式下发,分送各市县环保部门。
(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领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领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领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五)省环保厅开展领证前对所有企业的检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发证,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省环保厅对所有申领单位开展领证前检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严肃处理。
(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领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六)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会同环境保护部排出的考核组开展对全省各市县主要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查看台帐档案资料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日常监管。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投诉举报及工作需要,采用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季度综合性检查或针对特定企业及地区的专项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度考核。
1、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工作部署安排,制订并印发年度核查工作通知,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同时派出人员会同环境保护部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
2、对确定的核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查看各类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资料。
4、将核查结果后予以全省通报。
(二)日常监管。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检查通知(暗访除外)。
3、实地查看企业运营管理情况。
4、向受检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存在转让废五金类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政府及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二)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市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核查核算。根据省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二)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减排办工作人员集中对市县排污情况进行核算;
6、向全省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二)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市县、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5、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敦促市县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二)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 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各市县局(洋浦安环局)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五)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市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市县环保部门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六)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省生态环保厅主要负责对已取消、下放、调整的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县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省生态环保厅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真正取消;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下放和执行到位;对调整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调整到位。有无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承接单位对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是否到位,对审批事项目录和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更新完善、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行为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消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纳入备案管理。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联网、实时监控和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及备案结果数据库。形成编制审核、信息录入、传输报送和实时监控的动态监督体系。
(三)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将承接和办理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及监管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阶段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按时报告承接行政事项办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听取意见。在审批办设立群众意见箱,畅通民主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效能评估。按阶段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取消和调整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纳入审批目录,不得再予以审批,凡发现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情况纳入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备案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报备案,甚至在报备案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配套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能力和质量效能。对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4)开展调查走访;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十一)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保厅主要负责法定属于省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属省级环保部门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立案查处,或指定查处;
(二)市县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三)省级环保部门认为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保部门和当事人,对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县环保部门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又未按省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整改,省级环保部门可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六)依法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一、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通过厅长信箱、网上信访投诉、在线咨询、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69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
信访处、宣教中心、省环境执法监察总队 |
65236033、65236077、65236104 |
2 |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等,工业污染防治知识,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等 |
宣传教育中心 |
65236126 |
3 |
公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
单位名称、处置类别、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有效期等信息 |
环境污染防治处 |
65313255 |
4 |
公布电子废物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企业名录 |
单位名称、经营类别、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有效期等信息 |
环境污染防治处 |
65313255 |
5 |
公布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
单位名称、类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检测方法(内容)、委托时限、委托单位等发布 |
环境污染防治处 |
65236076 |
6 |
企业废气自测结果发布 |
包括站点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时间等信息 |
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
65236068 |
7 |
企业废水自测结果发布 |
包括站点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监测时间等信息 |
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
65236068 |
8 |
污染源监测公报 |
工业废水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重点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情况 |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66732014 |
9 |
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报告 |
根据天气状况及对未来气候的预判,及时发布全省空气质量预测状况,告知公众相关情况 |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65968077 |
10 |
环境空气质量发布 |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发布空气自动站PM2.5、PM10等六项指标实时浓度、AQI数据等空气质量信息 |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65968077 |
11 |
环境状况公报 |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水环境、海洋环境、城市环境、固体废弃物、辐射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气候环境、有关专题)的报告 |
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
66711035 |
12 |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宣传教育中心 |
65236126 |
13 |
“12、4”法制宣传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中心 |
65236126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03111 Email:hizw@hainan.gov.cn
技术维护: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08001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