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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省农业厅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二)对省农业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五)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七)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八)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
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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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的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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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农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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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或组织、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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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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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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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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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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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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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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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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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本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
指导粮油、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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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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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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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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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部门预算,管理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支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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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有关农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初审或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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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核准后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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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承办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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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促进全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负责制订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提出农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
促进全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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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订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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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农业保护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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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经营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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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指导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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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农产品运销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的流通及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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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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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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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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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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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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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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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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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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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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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发、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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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
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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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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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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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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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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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农业机械化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我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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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化产品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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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农业机械产品开发,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监理和维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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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
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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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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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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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省内动物防疫、检疫,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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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内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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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南繁管理的有关工作 |
由省南繁管理局负责 | ||
研究提出南繁管理的措施和有关规定,并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研究提出南繁管理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 |||
组织实施南繁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 |||
负责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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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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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省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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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发布全省农业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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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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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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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本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
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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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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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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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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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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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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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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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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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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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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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开展本省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涉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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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农业援外工作和实施农业援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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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农业招商和农业利用外资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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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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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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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省外、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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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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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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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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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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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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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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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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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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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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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科技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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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管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
管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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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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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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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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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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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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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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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推进全省农业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省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负责全省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推进全省农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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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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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全省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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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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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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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草拟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财政、金融、保险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运用金融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和做好防灾减灾保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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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草拟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财政、金融、保险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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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运用金融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和做好防灾减灾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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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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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起草省畜禽屠宰相关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全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
起草全省畜禽屠宰相关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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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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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屠宰行业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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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省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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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
检查指导各市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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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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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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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
省农业厅 |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等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19号);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8号〕 |
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该市某水产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了从我省其它市某兽药生产企业购买的原料药。据此,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局通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通报后,组织对违规销售原料药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责令该兽药生产企业立即改正,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违法销售和使用原料药的行为,有效防止了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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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渔厅 |
负责水产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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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
省农业厅 |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驯养繁殖场。省林业厅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 2、李某要经营利用虎纹蛙300只,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用后,李某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标准,农业部门无法开据相关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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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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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
认定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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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省农业厅 |
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实行分类管理 |
《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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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
按照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实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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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 |
省农业厅 |
负责提供农业保险品种开发、防灾减灾等方面技术支持 |
《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更名为农业投融资服务处问题的批复》(琼编办[2013]18号) |
根据我省实际和农户需求,拟开发蔬菜保险品种。省共保体提出初步实施方案,由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农业、保监、财政、气象等部门深入调研,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同意。保险条款报保监会备案后,由省共保体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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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
负责全省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开展调研、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协调重大事项,提出年度工作安排。承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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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负责安排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保险经营机构,并进行年终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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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
负责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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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监管 |
省农业厅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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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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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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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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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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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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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
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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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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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省农业厅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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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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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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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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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药监管 |
省农业厅 |
协助农业部做好本省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省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农 药 生 产 管 理 办 法》第六条;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9号) |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省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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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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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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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
负责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初审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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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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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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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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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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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省农业厅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农业厅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省农业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厅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省农业厅在实施厅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对省农业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省农业厅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农业厅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省农业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省农业厅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省农业厅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省农业厅对各市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
(三)到各市县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检查结果,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下发整改通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由以下情形的,省农业厅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省农业厅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和省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和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情况,以及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检查组);
(三)到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各地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制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意见,每年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或综合治理;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农业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四)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五)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省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市县、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密度进行评估;
(四)通过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办公室对各市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工作,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农业厅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省农业厅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
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市、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省农业厅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省农业厅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或由省农业厅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市、县(市、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省农业厅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八)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为督促依法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病虫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级督查、省级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省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考核。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 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公布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和资金补助;不合格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三)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举办各类农业展会 |
举办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 |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
65354088 |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 ||||
2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 |
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
65354088 |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等 |
种植业管理处 |
65339342 | ||
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等 |
兽医处 |
65231959 | ||
3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和农业机械补贴机具咨询 |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
65332659 |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农村经营管理处 |
65309030 | ||
4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师资培训 |
海南省农业干部学校 |
65820353 |
开展农村成人农业技术中等专业学历教育 | ||||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
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
5 |
开展农业鉴定和检测 |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田间纠纷鉴定 |
省种子站 |
65367454 |
开展农机产品检测检验 |
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 |
66784174 | ||
开展动物疫病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65344996 | ||
提供农药质量检测服务 |
省植物保护总站 |
65222753 | ||
6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农产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65366023 |
兽药、饲料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饲料兽药管理处 |
65350395 | ||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监督举报电话 |
农业执法稽查处 |
65329283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203111 Email:hizw@hainan.gov.cn
技术维护: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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