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解决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共性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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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要求(简称“贯标”),结合我省的工作计划,目前我省已组织各市县相关单位开展贯标验收工作,同时在4月底国家统一部署的我省医保信息平台二期全流程全业务在全省上线运行前,必须通过国家医保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为确保新系统上线后不因贯标编码问题影响医保结算,现根据我省贯标组实地督导、验收各定点医疗机构贯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国家医保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统一整改要求:

一、医疗服务项目

本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部分手术、麻醉、检查检验等诊疗项目涉及按照大类加收的情况,在贯标过程中发现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将大类加收拆分细化,导致名称不一、不利管理,现根据国家医保局对大类加收拆分现象的指导意见: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剔除以往院内自行拆分的大类加收项,将加收费用根据《海南省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价格表》内定义的收费规则,结合患者收治诊疗的实际情况,以次数计算的规则计入主项目的费用中,例如“阑尾切除术急诊加收30%”,直接使用“阑尾切除术”项目,次数按“1.3次”计入收费价格明细,以此类推。

若已明确加收定额费用的,如:“有特殊感染的(在指定范围内的,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气性坏疽、破伤风、白喉)以及来不及进行特殊感染检验的急诊手术病人可加收特殊消毒费100元”、“服务价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手术治疗项目使用超声刀加收450/次,1000元以上的手术治疗项目使用超声刀加收1000/次。)”,则根据主项目的价格加上具体加收金额计入收费明细。

二、医用耗材对照

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对耗材入库信息管理不规范,导致耗材信息难以比对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各定点医疗机构尽快组织人手按照国家医保编码规则,规范整理院内耗材信息,并及时联系耗材厂商提供耗材国家编码。目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已入库的耗材必须至少对照完成20位码,新入库耗材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具备27位码方可入库,没有国家编码的耗材新系统上线后将不予收费。棉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医用材料不属于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

三、药品编码对照

    根据国家医保局对中药饮片支付管理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贯标过程应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类药品进行细化管理,如需使用某种中药配方颗粒,该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此药品“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国家赋码,我省医保系统方予以结算;破壁饮片暂不纳入医保结算。

四、结算清单

    凡使用独立医院HIS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联系HIS开发商按照贯标要求对结算清单进行功能开发与接口改造,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贯标验收和新码结算。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医保行政、经办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工作要求,本月底前务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贯标、验收工作,对未完成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医保局。

2.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部份药品、医用耗材等尚未完成对照的情况,应及时做好应急措施,对确实临床必须,又无法完成对照的药品、医用耗材采取应急替换(替换为已赋码的同类药品、耗材)等方式,确保参保人员医保结算不受影响、医保待遇没有差错,确保医保信息平台二期安全平稳上线运行。

3.我省医保信息平台二期上线后,系统将不再支持未赋码的医保相关项目结算,各定点医疗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执行。如定点医疗机构因未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而导致无法结算的情形,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相关结算费用,不得推诿、转嫁至参保人员承担;如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在贯标及验收工作中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集中问题后联系省医保局贯标组以下工作人员给予指导。

联系人1:张淑征 联系方式:18289765497

联系人2:郭梦婷 联系方式:18851924850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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