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的公告
信息来源: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8/4 14:32:47 浏览次数:1648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组织开展冠脉扩张球囊

集中带量采购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等文件精神,多措并举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探索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堵塞制度漏洞,构建阳光采购和监管工作机制,降低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贵州省、重庆市、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本次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是深化医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通过对部分价格较高,用量较大的医用耗材,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思路,切实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减轻患者医疗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有效推进“三医”联动;二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程序规范;三是坚持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强综合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二、实施范围

贵州省、重庆市和海南省具备开展相关临床治疗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和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采购品种及方式

(一)采购品种:冠脉扩张球囊。(仅限预扩球囊和后扩球囊)

(二)投标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纳入采购品种范围内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国产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企业,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授权经销期限必须覆盖整个采购周期)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同一进口医用耗材只能由一家总代理申报,同一企业不同规格型号委托不同代理企业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采购数量: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以联合采购地区医疗机构上报采购需求量的70%累加得出在完成中选耗材采购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或省平台上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对于未分配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纳入重点监控。

(四)采购方式:根据合格申报企业的数量采用竞价、议价方式。

(五)采购周期:采购期原则上为1年。

(六)发布平台:所有通知公告均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gzyc.gzsggzyjyzx.cn:8001/)、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lbzj.guizhou.gov.cn/)及联合招采地区指定网站发布。(以下简称“采购平台”)

四、采购及配送

(一)中选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产品的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配送企业不得高于中选价格供货,中选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配送费用等。

(二)中选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不得指定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

五、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 构建机制。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加强医用耗材整治、规范购销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根本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各联合采购地区应建立相应工作责任机制,周密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招采合一 保证用量。通过竞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中选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对于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不得组织二次议价,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若公立医疗机构在协议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合同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三)提前预付,保证回款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从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专项用于货款的结算,具体预付货款方式由联盟采购各省(市)自行制定。条件成熟下,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四)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联合采购地区应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六、组织保障

(一)确保使用。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确定的集中采购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耗占比、医院未使用过等理由影响使用。中选未进院的耗材,医疗机构应简化进院流程,引导医院和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对于中选品种使用和回款周期执行不到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保障供应。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产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到采购主体。采购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取消中选资格,两年内不能参与三省市医用耗材各类采购活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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